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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进一步简化报账手续、规范财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04 16:00:02     作者/出处:     阅读次数:[]

校财字〔2019〕22号

校内各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提升财务服务水平,借鉴其他高校的做法,经财务处2019年第15次处长办公会研究,现就进一步简化财务报账手续、规范财务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简化和规范财务报账手续

(一)简化国内出差机票款的报销手续

出差人员报销国内机票款可不再提供登机牌,凭《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支付记录和相关材料即可报销。

若不能提供行程单原件或因改签导致行程单所注日期与实际出行时间不符的,需提供登机牌或验真单作为佐证材料。

(二)简化来华专家国际机票款的报销手续

来华专家报销国际机票款可不再提供登机牌,凭机票原件、出入境记录和相关材料即可报销。机票若由来华专家购买,还需提供银行卡等支付记录,不得以现金支付;若由我方购买,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对公转账方式支付。

若来华专家在中国境内其他城市有非转机停留,应做情况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简化国(境)外住宿费的报销手续

因公临时出国(境)发生的国(境)外住宿费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支付方式,鼓励通过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使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时不需再履行单独签批手续。

(四)规范公务卡的使用

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差旅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公务支出事项(详见附件1)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含校内测试),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对公转账方式结算。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的,可凭刷卡记录和发票等原始凭证直接报销,不需再履行特殊业务财务签批手续。

下列情况,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五)规范票据遗失业务的办理手续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原始票据遗失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履行签批程序后方可报销。其中,多联式票据(如购物发票)遗失,应向开具单位索取票据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单联式发票、机票、车票和船票遗失,应提供订单和支付记录(机票遗失还需提供登机牌或验真单等佐证材料),或向开具单位索取证明,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信息。

根据上述佐证材料,由当事人填写《票据遗失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2),经项目(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由财务处分管副处长或校区财务办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规范市内交通费的报销手续

报销长春市内交通费单张发票金额超过100元(含100元)的,须填写《市内交通费情况说明表》(详见附件3),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规范经费开支范围

(一)明确发展基金开支范围

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公用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联合办学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1.业务费:主要包括办公用品及耗材费、书报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邮电费、网络使用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费、市内交通费、版面费、专用材料费、租赁费、场租费、车辆租用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应用软件购置费、招生宣传广告费、学生实习和毕业设计费、小型办公设备维修费、资源占用费、委托业务费等;

2.设备购置费:主要包括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购置费等;

3.修缮费: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的维修、装修费;

4.联合办学管理费:主要是支付给联合办学合作方的管理费用;

5.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学生活动费(含服装、奖品和场馆公园门票款)、教职工体检费、保洁费、丧葬用鲜花和花圈费用等。

发展基金不得列支个人电话费等职工福利相关的费用。

(二)明确奖福基金开支范围

奖福基金主要用于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费用和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奖酬金支出、职工福利、公务活动和业务接待费及其他费用等。

1.奖酬金:主要包括各项单位业绩津贴、讲课费、咨询费、评审费、答辩费、命题费、监考费、阅卷费、稿费、翻译费、“三助”奖学金、超工作量补贴、会议劳务费、劳务派遣人员费用等;

2.职工福利:主要包括教职工文体活动服装和奖品支出、职工慰问品和慰问金、办公用水、会议室用茶叶咖啡等;

3.公务活动和业务接待费:主要包括单位业务接待餐费、外宾礼品费等;

4.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加班餐费等。

奖福基金不得列支节日补贴、旅游费用、娱乐场所和风景名胜区门票款、集体福利支出、购物卡和消费卡支出、联欢餐费和奖品支出、个人车辆费用。

三、建立报销信用制度

(一)明确责任主体

明确财务工作中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是放宽报销政策的前提。根据国家财经法规要求及我校实际情况,对各责任主体做如下界定:(1)项目(财务)负责人对报销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直接责任。(2)各学院(部门)对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3)财务部门对报销手续的完备性和合规性承担监管责任。

(二)建立报销信用机制

财务部门将联合纪检、审计等部门通过财务检查、内部稽核、过程控制、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对报销中的异常情况进行排查,建立异常报销“关注名单”,纳入信用管理。

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提供虚假发票、虚构经济业务、虚假套取补助、重复报销、拆分报销逃避程序规定及其他违规行为。

根据失信程度及造成的后果对“关注名单”内人员采取不同的约束措施。具体包括:提高报销所需材料要求,增加业务和票据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约谈相关责任人、单位负责人;责令其自查自纠;对“关注名单”的报销业务进行重点抽查或普查,对查出的问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票据遗失情况说明表

   3.市内交通费报销情况说明表

 

 

                         财务处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