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为做好2016年校本部教职工退休、延聘及返聘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休
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干部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工人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
自2015年3月1日起,陆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副处级(含五级、六级职员)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如其本人申请,可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二、延聘
(一)延聘条件
1.博士生导师
(1)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延聘至65周岁。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的博士生导师或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延聘至70周岁。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及国家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能坚持正常工作的,70周岁后可继续延长退(离)休年龄到任届期满。
2.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在任届未满时达到法定退(离)休年龄的干部,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其退(离)休时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延聘的。
(二)手续办理
符合延聘条件人员如选择延聘,须向学校提交《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延聘时间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下月一号开始,最长不超过一年。2014年年底已经提交过该表的教职工,如仍符合延聘条件且其本人申请继续延聘,须再次提交该表,延聘时间从2016年本人生日的下月一号开始,最长不超过一年。
2015年3月1日前,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副处级(含五级、六级职员)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选择延聘,仍须向学校提交《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延聘时间同上。
三、返聘
(一)返聘条件
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选择退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如其名下有学制内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可申请返聘。
2.其他经学校研究决定可以返聘的。
(二)手续办理
1.2016年退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如符合“返聘条件”可申请返聘。具体由本人填写并由所在单位提交《吉林大学教职工返聘审批表》(一式一份,须研究生培养处签署相关意见)、《吉林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协议》(双面打印、一式三份)。返聘材料一般应在其退休之前报送到人社处人事科。
2.其他退休人员的返聘工作由各中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相关单位请于2015年12月4日(周五)下班前到人社处人事科(行政楼812室)领取《吉林大学各单位2016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二)相关单位请于2015年12月11日(周五)下班前将《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及《2016年校本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情况汇总表》统一报送到人社处人事科。
(三)符合延聘条件人员如本次未提交《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学校将视其没有延聘意愿,将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四)如对出生时间或工作时间等信息存有异议,相关教职工可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直接向人社处人事科反映情况,由学校负责提交相关退休审批部门认定。
(五)退休、延聘及返聘工作涉及到相关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及本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本通知的具体要求传达到相关教职工本人,并提前安排好相关人员离岗后的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联系电话: 85166812
联系人:南旭良
附件:
1.《吉林大学教职工延聘审批表》
2.《吉林大学教职工返聘审批表》
3.《吉林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4.《2016年校本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情况汇总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处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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