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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11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02 16:13:45     作者/出处:科研     阅读次数:[]

校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经学校研究决定,将于近期开展2011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聘任范围及岗位

    卫生技术、工程技术(基建工程、产业工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会计、统计、审计、高教管理、本(专)科生辅导员等系列全民所有制编制,2011年9月30日在编在岗,符合学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聘任高一级职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本次聘任中应聘高一级职务。对在临床医院医疗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医疗系列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要求的,可破格应聘医疗系列高级职务。

    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针对各单位(系列)的空缺岗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各类各级岗位,原则上按学校核定的岗位数额执行。

    二、组织领导

    ㈠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最终审定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推荐的各专业技术系列各级职务聘任人员,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的重大事宜。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下设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㈡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29-33人,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负责对由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评议,确定各系列各级职务聘任人选。

    ㈢学校成立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具体如下:

    1.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2.工程(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3.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4.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5.会计、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6.高教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7.本(专)科生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

    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组长由相关校领导或专家担任,成员19-23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代表组成,负责根据下达的高级职务岗位限额,对各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推荐的应聘高级职务人选进行评议,向学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推荐拟聘人选。

    ㈣各中层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

    1.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组长由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中层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担任,成员7-13人(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单位可适当增加),成员由各中层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名,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中层单位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负责对应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评议,向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推荐拟聘人选。

    在对本(专)科生辅导员应聘人员进行评议时,由中层单位党委书记担任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

    2.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组长由中层单位党委(总支)书记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5-9人(对于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由中层单位部分党政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具体组成人员由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中层单位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负责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申报材料审核以及组织本单位的评审工作。

    3.对于个别在编职工较少,无法组成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和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的中层单位,可以聘请业务相关单位或服务对象单位代表共同组成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和工作小组。

    ㈤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争议处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纠纷处理。

    三、聘任条件

    卫生技术系列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及基本职责参照《吉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吉林大学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的业绩条件》和《吉林大学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的业绩条件(2010年-2011年过渡办法)》执行。

    本(专)科生辅导员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参照《吉林大学本(专)科生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条件》执行。

    其他系列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及基本职责参照《吉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执行。

    四、聘任程序

    ㈠个人申报。

    应聘人员向所在的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㈡材料审核。

    1.各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对本单位应聘人员的基本任职资格(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外语水平,学历情况等)进行审查,对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成果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有申报资格的应聘人员。

    2.成果公示。凡具有申报资格的应聘人员的成果材料均应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展示,其应聘表格(电子版)由学校统一在校内办公网上公示。在公示期间由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负责受理有关“申报资格”的异议并做出结论。

    ㈢材料外审

    对于临床医院推荐的破格应聘主任医师职务人员,学校组织进行校外同行专家评审。

    ㈣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评议。

    应聘人员向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述职,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对于破格聘任主任医师职务人员,应结合外审意见进行考核评议),并依据学校下达的评审限额确定推荐人选,对于未下达评审限额的,要对推荐人选进行排序。

    ㈤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评议。

    学校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依据学校下达的各系列各级职务评审限额进行评审,确定推荐人选。

    对于临床医院推荐的破格应聘主任医师职务人员,应向学校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述职;评议与聘任专家组依据各临床医院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的推荐意见、外审意见和学校下达的限额进行评审,确定推荐人选。

    ㈥对学校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在校内办公网上公示,并受理相关申述。

    ㈦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评议。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对各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组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确定拟聘人选。

    ㈧学校聘任。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委员会推荐的拟聘人选,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后,由学校聘任。

    五、聘任时间及聘期

    聘任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聘期一般为五年。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聘期至规定的退休时间。

    六、相关政策

    ㈠成果计算时间。

    申报的各类成果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

    ㈡关于聘任条件的调整。

    1.具有博士学位应聘副高级职务的人员,应在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并任中级职务满2年;具有博士学位应聘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职务的人员,应在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并在取得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后任中级职务满2年。

    2.攻读硕士研究生前有工作经历,应聘中级职务的人员,应受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并且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我校从事本职工作满1年;攻读硕士研究生前有工作经历,应聘卫生技术系列中级职务者,应具有卫生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并受聘本专业助(师)级职务满2年,并且取得硕士学位后在我校从事本职工作满1年;

    获得硕士学位应聘卫生技术系列初级职务者,应具有执业证书;获得本科学历应聘卫生技术系列初级职务者,应具有执业证书并工作年限符合《吉林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条例(暂行)》的规定。

    3.高教管理系列人员,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在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可以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后任助理研究员满6年,可以应聘副研究员;大学专科毕业后任研究实习员满5年,可以应聘助理研究员;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非全日制满5年),可以应聘研究实习员。

    4.高教管理系列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其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聘任:

    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大专毕业后满15年或本科毕业后满10年可应聘副高级职务,或直接聘为中级职务;大专毕业后满10年或本科毕业后满5年可应聘中级职务,或直接聘为初级职务。

    科级及以下干部,大专毕业后满10年或本科毕业后满5年可应聘中级职务,或直接聘任初级职务;大专毕业后满4年(非全日制满5年)或本科毕业后满1年(非全日制满2年),可应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5.临床医院药、护、技人员和校区医院医、药、护、技人员,不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在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可以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15年,受聘助(师)级职务满7年,可以应聘中级职务;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25年,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可以应聘副高级职务。

    ⑵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受聘助(师)级职务满5年,可以应聘中级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大专毕业满5年,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可以应聘副高级职务。

    ⑶大学专科毕业后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可以应聘正高级职务。

    ㈢临床医院医疗系列破格聘任。

    破格应聘医疗系列高级职务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聘任,占用所在单位高级职务岗位限额。

    破格应聘高级职务人员应当具有博士学位,其医疗工作业绩应达到正常应聘高级职务业绩条件的标准,学术业绩应达到正常应聘高级职务学术业绩条件的1.5倍,并取得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

    ㈣新来校人员(不含2011年补充的毕业生)聘任

    对新来校工作的有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参考其来校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成果,确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经中层单位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领导小组批准;副高级及以下职务须经中层单位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备案。

    聘任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并满足应聘高一级职务任职条件的相关规定后方可申请应聘高一级职务。来校工作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连续计算,成果可以合并作为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但主要考核在现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㈤同级改职

    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同系列或不同专业岗位间调动工作,应进行同级改职,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㈥2011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之前已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参加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㈦经学校批准到国(境)外学习、工作(含合作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时间在两年以内(含两年),可应聘专业技术各级职务。

    ㈧对于转系列不满一年的,原则上不能应聘转入系列高一级职务。

    ㈨各系列各级职务聘任工作材料报送等事宜另行通知。

    七、其他

    ㈠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要求和部署做好工作。

    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应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学校不再统一进行审查。如果出现问题,由各单位有关人员和应聘者本人负责。对于协助、纵容、包庇应聘者谎报工作业绩,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㈢各单位和个人在聘任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如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填报应聘材料,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销其所聘任职务。

    2.在聘任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应聘资格或撤消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且三年内(含三年)不得应聘高一级职务。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⑴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⑵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⑶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⑷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任组织成员的;

    ⑸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任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⑹有其他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的。

    3.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造成恶劣影响,受过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应聘高一级职务时,应当延长二年任职时间。

    4.评审、聘任组织成员借职务聘任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评审、聘任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㈣各单位推荐拟聘任人选时,可以进行“预投票”,预投次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预投票”的结果不能作为聘任的依据。

    办公地点:前卫南区行政楼821室

    联系电话:85166483

    联 系 人:葛晓野   王宁   高月  孙祺

    E-mail:jsgbk@jlu.edu.cn

    附件:

    一、吉林大学2011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日程安排

    二、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专家小组成员人选推荐表

    三、中层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议与聘任工作小组成员人选推荐表

    四、吉林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议事规则

 

                                                      

                                                               吉林大学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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